大理院
ㄉㄚˋ ㄌㄧˇ ㄩㄢˋ
词语解释
大理院
◎清朝末年设立的最高审判机关。审理不服高等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判决的案件。北洋军阀政府沿用。参阅《清史稿 · 职官志二》。
翻译
- 德语 Oberster Gerichtshof (S, Rechtsw), Reichsgericht (S, Rechtsw)
国语辞典
大理院
◎清末及民初时的最高法院,称为“大理院”。
网络解释
大理院
大理院,官署名。清光绪三十二年(1906)改大理寺为大理院。置正卿、少卿为主官,下有刑科、民科推丞各一人,推事二十五人,余有典簿厅都典簿、典簿、主簿及录事。
附设总检察厅,有厅丞一人,检察官六人,以及主簿、录事、看守所所长等。仿西方司法独立,规定其职权为解释法律,监督各级审判,并为最高级的审判机关,与旧大理寺仅有审核权者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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