恤刑

xù xíng
ㄒㄩˋ ㄒㄧㄥˊ

词语解释

恤刑xù xíng

1.慎用刑法。语本《书 · 舜典》:“钦哉钦哉,惟刑之恤哉。”

2.特指减刑。

3.明代及清初由中央派往各地审录刑囚、清理冤滞的官员,常被称为恤刑。始设置于明太祖时,成化后遂成定制。清康熙时裁省。

国语辞典

恤刑xù xíng

1.语本指使用刑罚应慎重审明,不使枉滥。

例证《书经 · 舜典》:“钦哉!钦哉!惟刑之恤哉!”唐 · 陈子昂〈谏用刑书〉:“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聪明,亦非敢欲陛下顿息刑罚,望在恤刑尔。”

2.在用刑之际,应注意某些可以特别加以体恤的情况。

例证《明史 · 卷九五 · 刑法志三》:“成化八年,命司礼太监王高、少监宋文毅两京会审,而各省恤刑之差,亦以是岁而定 。”

3.职官名。明、清时设置,由中央派往各地复审囚犯、清理冤狱的官员。

例证《醒世恒言 · 卷二〇 · 张廷父逃生救父》:“你爹全亏种义,一向倒也安乐。如今恤刑坐于常熟,解审去了。”

网络解释

恤刑

指用刑慎重不滥。最初见于《尚书 · 舜典》:“钦哉,钦哉,惟刑之恤哉!惟刑之恤哉!”意即考虑到刑罚可能滥用失当,量刑时要有悯恤之意,使刑罚轻重适中。后世一般指对于老幼废疾者的减刑和对狱囚的悯恤。汉代统治者注意对于老幼、妇女、废疾者刑罚的减免,汉律规定,年八岁以下,八十以上,除非亲手杀人,犯别的罪都不予追究。景帝(公元前157~前141在位)时下诏,年八十以上,八岁以下以及孕妇、盲人、侏儒症患者,在监禁时可给予优待,不加桎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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